(2013)温苍龙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达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催字第12号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望里望中西路19-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8819-3。法定代表人:陈达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2168973,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壹年零壹月贰拾捌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人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永泰化纤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壹年柒月贰拾捌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