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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达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催字第12号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望里望中西路19-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8819-3。法定代表人:陈达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2168973,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壹年零壹月贰拾捌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人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永泰化纤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壹年柒月贰拾捌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旺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