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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俊业因与被申请人金伟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俊业,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7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俊业,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冯俊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伟,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再审申请人冯俊业因与被申请人金伟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民一终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俊业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重判或者改判。事实和理由及证据:(2010)顺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至今其也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其没有和金伟达成赔偿协议;伤残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等级存在瑕疵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俊业诉讼中称,其于2006年6月8日被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脑内伤,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被申请人予以赔偿,但现在其病情越来越重,又支付医药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再审申请人冯俊业在被申请人金伟此次交通肇事犯罪中,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金伟已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冯俊业各种损失75000元(包括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等)。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冯俊业再次以同类请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应予以审理以及其本次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冯俊业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冯俊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冯俊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俊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代理审判员  马 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