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泽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宫红标等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泽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宫红标,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邱泽忠。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委托代理人:陶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代表人:常宁华。委托代理人:方统武。被告:宫红标。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代表人:段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泽忠诉被告宫红标、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泽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邱泽忠提出撤回对被告宫红标、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泽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邱泽忠负担。审 判 长 杜 健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啸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