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刘华,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华、汪天可,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经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各不相同,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另外,被告希望原告多生一个小孩,但是原告认为自己的体质不好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多次提出离婚要求,甚至不顾原告的劝阻,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谈离婚事宜,此事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使得本来就疏远的夫妻关系更加冷漠,令家庭的氛围变得紧张和压抑,对双方的身心健康,特别对小孩的成长极其不利,所以原告不愿意再维持这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从未向原告提出离婚。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结婚,自由恋爱、同居三年多,婚前双方都充分了解双方的性格、爱好、家庭、生活习惯,感情基础深厚,被告深爱原告、女儿和家庭。被告曾是一名军人,对家庭、工作都十分负责任,只要平时不出差,几乎从不参加社会活动,每天接送孩子上学。被告希望女儿在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经常出差及小孩的问题发生矛盾。诉讼期间,双方对离婚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对此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且孩子尚年幼,父母离婚对其成长不利。故希望原告给双方一次机会,并表示会改正缺点,加强双方的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对此应当相互理解和体谅。对于夫妻关系的变化,被告已有所认识,并表示会珍惜夫妻感情,改正缺点以争取夫妻关系和好,对此原告应予谅解接受。倘若双方珍惜现有婚姻家庭,增加彼此间的沟通关怀,夫妻关系应能和好如初。鉴于双方具有较为稳固的感情基础,且庭审期间经审查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艳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吴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