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伍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翟建强与陈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强,陈正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翟建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中华。被告陈正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强与被告陈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翟建强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瞿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