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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69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该社职工。被告刘新安,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合平,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汤阴信用社)与被告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海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阴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安、刘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阴信用社诉称,2009年5月15日,被告刘新安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0年5月10日到期,由刘合平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刘新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逾期利息19.035‰计算);2、要求被告刘合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新安、刘合平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原告汤阴信用社与被告刘新安、刘合平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新安向原告汤阴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15日至2010年5月10日,借款期限内利率为9.87‰,逾期贷款利率为19.035‰。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刘新安结息至2009年12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双方形成纠纷。2011年12月28日,原告汤阴县信用社在河南法制报对被告刘新安进行公告催收。2012年3月15日,原告汤阴县信用社的职工冯海军、蔡淑琴对被告刘合平进行催收。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代借方传票、催收公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汤阴信用社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刘新安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系违约行为。原告汤阴信用社要求被告刘新安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公告,能够证明原告汤阴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向被告刘合平主张保证责任,被告刘合平作为借款人刘新安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刘新安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合平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合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新安追偿。被告刘新安、刘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0日按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4.1‰,从2010年5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逾期利息19.035‰计算);二、被告刘合平对被告刘新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合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新安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新安、刘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