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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侯秀生申请执行侯秀兰、侯秀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生,侯秀兰、侯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侯秀生。被执行人侯秀兰、侯秀明。本院在执行侯秀生申请执行侯秀兰、侯秀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