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侯秀生申请执行侯秀兰、侯秀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生,侯秀兰、侯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侯秀生。被执行人侯秀兰、侯秀明。本院在执行侯秀生申请执行侯秀兰、侯秀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