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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郭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红,朱文杰,朱云楼,常桂荣,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红。申请执行人朱文杰。申请执行人朱云楼。申请执行人常桂荣。被执行人宋玉杰,居民。申请执行人郭玉红、朱文杰、朱云楼、常桂荣与被执行人宋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玉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玉红、朱文杰、朱云楼、常桂荣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692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宋玉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10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