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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夏某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