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葛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甲,男,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葛某乙,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葛某甲与被执行人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某乙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某乙银行存款12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