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余龙,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农民。原告王某为与被告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财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王某诉称:1991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同年农历10月订婚。××××年××月××日双方在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时原告随嫁有彩电等婚前财产。1994年3月6日原告出生儿子俞飞祥。婚后,双方由被告父母分得本村二层砖木楼房一间半,共同建造有四层砖混楼房一间;被告名下有共同财产存款13000元整,共同债权7000元整;无共同债务。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不负家庭责任等不良习性,致双方经常争吵,难以进一步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扔下原告母子不管,公开声称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完全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期间,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同年10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然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既无和好诚意,更无和好措施,原告也未主动寻求和好,双方持续分居至今已二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返还原告嫁妆等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楼房2间、存款13000元,由双方各半分割;夫妻共同债权7000元,由双方各半分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俞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991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订婚。××××年××月××日双方在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建造有四层楼房一间,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所有权证。2011年8月2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1年10月12日,本院以(2011)台仙横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告王某曾于2011年8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婚前嫁妆系原告婚前财产,原告自愿送归儿子俞飞祥所有。原、被告共同建造的四层楼房原告享有份额送归儿子俞飞祥所有,依法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共同建造的四层楼房一间无土地使用证及其房屋所有权证,该屋由原、被告及儿子俞飞祥共同使用。原告称共同投保的13806元及有共同债权7000元,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对该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原告可另案起诉。鉴于本案实际,由原告享有第二层前半截(以天井为界)的居住权,第一层前半截、楼梯由原、被告及儿子俞飞祥共用,该房屋其他部分由被告及儿子使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敲法槌):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横溪镇郑桥村3区12号的四层楼房一间,原告王某享有第二层前半截(以天井为界)居住权,第一层前半截和楼梯由原、被告及儿子俞飞祥共用,其他部分由被告俞某及儿子俞飞祥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应 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