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任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任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梁某,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梁某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园洲镇上南分社的存款人民币211110元(账号:80×××82)。申请人任某并已提供权属人陈观添、任葵顺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00××22、00××23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某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园洲镇上南分社的存款人民币211110元(账号:80×××82)。二、查封申请人任某提供担保的、权属人陈观添和任葵顺名下的位于博罗县房产(房产证号:00××22、00××23号)。上述银行存款在本院冻结和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伟标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