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加明明与被告孙延珍、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明明,孙延珍,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84-1号原告加明明,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东十里铺。委托代理人李飞龙,延安市宝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延珍(又名孙学珍),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枣园。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明明与被告孙延珍、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加明明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明明撤回对被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