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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吴亮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22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亮(曾用名吴勉),男,2013年3月23日归案,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3)38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亮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部分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至无锡市滨湖区某饭店内,采用持刀威胁饭店值班人员庄某的手法,从一楼吧台内劫得“中华”(软壳)香烟7包,物品价值人民币455元。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吴亮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指纹比对,发现其有重大抢劫嫌疑,经审查,被告人吴亮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庄某某的报案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吴亮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滨公物鉴(痕)字{2013)093号物证鉴定书,无锡市烟草公司锡山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被告人吴亮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亮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二、盗窃部分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7月2013至3月间,在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盗窃作案九起,窃得人民币2400元以及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香烟等物,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94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7月15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琴行,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人民币300元。2、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7月20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美容美发店,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索尼”牌数码相机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3、被告人��亮于2012年7月21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美容美发店,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4、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9月12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木业店,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人民币300元以及“苏烟”(硬七星)香烟2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利群”(软老版)香烟2条,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5、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10月10日上午,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泰苑五区某号602室,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人民币400元。6、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泰苑五区某号601室,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紫南京”香烟1条,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50元。7、被告人吴亮于2012年12月19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火锅店,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人民币400元。8、被告人吴亮于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某饭店,采用翻窗等手法,窃得人民币100元以及“苏烟”(软金沙)香烟、“黄鹤楼”(硬论道)香烟各4包,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9、被告人吴亮于2013年3月20日凌晨,至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苑新村25号楼停车场,从未上锁的牌照为一奔驰轿车内,窃得人民币900元以及“苏烟”(软金沙)香烟、“南京”(硬十二钗烤烟)香烟各1包,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1元。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吴亮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钱某某、黄某、陶某某、姚某、许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夏某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笔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吴亮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无锡市烟草公司锡山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锡价涉(2013)18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被告人吴亮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亮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亮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亮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亮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亮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亮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盗窃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亮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百平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