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马世玲被告王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玲诉被告王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世玲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