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小其、李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其,李东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该社理事长。被告杨小其,男。被告李东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小其、李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