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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杭州曼诺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曼诺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雅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曼诺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玉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波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姒慧娟。上诉人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曼诺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2)衢常红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上诉人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