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罗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吴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谢崇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