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国权与朱笃利、徐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权,朱笃利,徐启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陈国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丛。被告朱笃利。被告徐启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权与被告朱笃利、徐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权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国权负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