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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薛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唐某由熟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经政府部门办理结婚证。婚前原告与被告唐某了解不多,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个孩子是原告与前夫所生,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孩子。婚后两年被告唐某外出打工,从此杳无音信没再联系,原被告分居已有八九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与被告唐某离婚。���告唐某经本院送达起诉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证人冯某出庭证实原告薛某自从2008年一直在济南居住,从此没再回被告唐某家居住。被告唐某现在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充分举证。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薛某请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陪审员  张爱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