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民事审判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时间:2013年6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4号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员 : 强 唤 霞书记员 : 单 慧 芳案由:离婚纠纷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解某某、被告郭某某均到庭。书记员 : 下 面 宣 布 法 庭 纪 律 :一、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提出;三、在法庭上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五、主审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自动起立。书: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书:请主审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审: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解某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工人。委托代理人任晓艳,女,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强唤霞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单慧芳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撤销,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院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如故意违反诉讼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三)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若被告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或宣读起诉状。原告:宣读起诉状(略,已附卷)。审:除诉状中所述还有无变更和补充?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进行答辩。被: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解雨禾由他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我也不承担,婚后原被告双方买房,父母赠予共同财产10万元,我要求依法分割。在结婚时,原告赠予的结婚钻戒、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耳环是属于婚后赠予的个人财产,要求原告返还。我婚后挣的钱,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我现在经济条件差,被告给我生活困难帮助费。我希望离婚后,男方每年给女儿一年一万的生活费。?双方当事人有无相互发问的。原代:你是否同意离婚,也是否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被: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被告,是否生于一女,什么时候出生的。被:于2011年8月10日,生有一女叫解雨禾,?原告,婚后有什么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7万元煤矿的股份,在店塔车管所有5万元的股份,没有共同债务。?原告,5万元车管所的入股的资金来源。原:工资收入。?被告,7万元煤矿入股的资金来源。原:一部分是我自己工资攒的,还有婚前工资政府一次性补发的3万多,和母亲给的1万,总共7万元。?被告,原告在店塔车管所入股的5万元是否是他的。被:有他的也有我的。?原告,7XX的煤矿入股你有多少。原:煤矿有我2万元的。?被告,原告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被:不属实,5万元的是共同财产,7万元入股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还有雪佛兰乐驰车一辆,家用电器有冰箱、电视、家俱等要求分割。原:家俱电器,现在在谁家放就归谁所有。被:同意原告的意见。?限双方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煤矿入股证明和车管所入股证明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再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没有了。?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没有证据。?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当庭予以采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代:1、本案事实清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被告放弃女儿抚养权,被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10万元不是共同财产,是原告父母在双方买房时垫付的,这10万元在房子出卖后,已经归还原告父母。7万元入股,是婚后入得股,应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所说的首饰,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处分,现在没有婚后共同财产处分。被告在煤管站上班,所以对她的生活补助不应当支持。被:女儿由原告抚养,我也会去照顾小孩,我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在我照顾小孩期间,我也会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在婚前为我买的首饰,现在我要求归还我的首饰。10万元不是原告父母当房款垫付的,而是在婚前就给我们了,我要求依法分割。我现在生活困难,也没有居住的地方,我请求原告对我的生活予以帮助。?原、被告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同意。经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解雨禾由原告解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该款于2014年1月5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抚养费每年6000元于下一年度的1月5日前付清,抚养费支付至解雨禾18周岁止(从2015年起)。三、由原告解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人民币5万元。四、原、被告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各有。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调解协议有无异议?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无异议。同意。被:无异议。同意。审: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法庭审理结束,现在闭庭,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捺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