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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金所。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