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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香琴与刘来喜张晓玲高建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琴,刘来喜,张晓玲,高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98-4号申请执行人刘香琴,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来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建雄,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来喜、张晓玲、高建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香琴借款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于2013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雄在中国农业银行神木县支行的存款47936.5元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1000元,但被执行人高建雄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6月23日划拨该款并支付了申请人。对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刘香琴与被执行人刘来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来喜给付申请人借款121063.5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295元申请人自愿承担,利息申请人刘香琴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