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朱纪洪与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纪洪,李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朱纪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7日,住城固县董家营乡太平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林峰,男,生于1980年2月2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太古石小区,系城固县国土资源局干部。本院2013年7月3日受理朱纪洪依据(2013)城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诉讼审理期间,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林峰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林峰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冻结被执行人李林峰存款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存款期间,终结(2013)城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