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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华。上诉人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租赁合同系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市杜尔邦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该合同的实际相对方系上海市杜尔邦泰富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应当向上海市杜尔邦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应由该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