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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瑞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63号。代表人盛韶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瑞林支付了赔偿款12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