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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彭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