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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跟明、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跟明,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徐跟明,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石化建南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洪元,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徐跟明申请执行淄博天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8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