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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世纪广场支行与高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世纪广场支行,高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世纪广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掌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建斌,男,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原,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世纪广场支行依据(2011)榆阳证经字第43号公证债权强制执行文书申请执行高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世纪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原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公证处(2011)榆阳证经字第43号公证债权强制执行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