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李某某于1999年赴意大利务工。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