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崔国晓与张勇辉、陈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晓,张勇辉,陈琼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崔国晓。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系被告张勇辉的妻子。原告崔国晓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国晓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宪钢审 判 员 彭 辉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