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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崔国晓与张勇辉、陈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晓,张勇辉,陈琼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崔国晓。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系被告张勇辉的妻子。原告崔国晓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国晓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宪钢审 判 员  彭 辉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