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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羊玲与朱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裴某甲,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被告:朱某乙,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潘文阁审 判 员  陶彩虹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周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