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妍与被执行人闫桂美、和发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妍,闫桂美,和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徐妍。被执行人闫桂美。被执行人和发胜。申请执行人徐妍与被执行人闫桂美、和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53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闫桂美名下的鲁JFE2**号凯宴牌轿车,该车暂无下落,并查封闫桂美名下的GMS200900470号房产一套,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