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南京超轮物流有限公司与童庆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六合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超轮物流有限公司;童庆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子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超轮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超轮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B-74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立宝,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童庆生,男,1960年3月11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下称周口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外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姜参军,周口支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子铁,男,1971年3月12日生。再审申请人超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庆生、周口支公司及一审被告刘子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六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超轮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年4月21日,我公司驾驶员刘子铁驾驶苏A6227/苏A33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沿江高等级公路六合玉带镇地段由北向东倒车时,遇童庆生驾驶苏AEW450小型普通客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碰撞,造成童庆生及车上乘员杨XX受伤、车辆损坏,经辖区交警大队认定刘子铁负事故主要责任,童庆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杨XX无责任。2011年3月,童庆生向六合区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和周口支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要求童庆生承担应承担的次要责任,使其获取全额赔偿,导致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无法收回。我公司认为法院的调解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且在调解时,已对童庆生应返还给超轮公司的费用已有明确说明,故原审调解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超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超轮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相保审判员 马 兵审判员 高 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