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与钦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钦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钦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XX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钦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