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葛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商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葛正贸易有限公司;商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邯郸市葛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马头镇上西村邯峰路西马头信用社南。法定代表人:郑卫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九成。原告邯郸市葛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强、郭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九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4日,原告出售给被告“美的热水器”等价值三万余元货物,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一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9月4日,被告商九成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今欠货款壹万元整,10000元。商九成。2012年9月4日。”2、证人贾某当庭证言,证明2012年9月4日,其给被告商九成送货,商九成未付清全部货款,尚欠1万元,便出具了上述手续。被告商九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美的小电器邯郸区域代理商,被告商九成曾在临漳县南二环经营一家美的厨卫门市。2012年9月4日,原告给被告供货后,被告未付清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万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出售给被告商九成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九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葛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九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莉代理审判员  贺 倩代理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