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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义云与杨宇、杨正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云。原审被告:杨正胜。原审被告:王建国。原审被告:向红。上诉人杨宇为与被上诉人陈义云、原审被告杨正胜、王建国、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商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