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海优帮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帮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上海优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第二幢207室。法定代表人:赵国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新、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5楼2502房。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限公司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玉 新审判员 杨 少 华审判员 王 汝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