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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潘荫鹏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荫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荫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荫鹏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家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荫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荫鹏的犯罪事实如下:2011年12月开始,被告人潘荫鹏在港口区江山大道XX商行处,帮他人收“六合彩”投注单并从中抽头渔利。从“六合彩”2011年第144期开始至2013年第46期,有记录的共计76期,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58,711元。2013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荫鹏在惠众商行处收“六合彩”投注单时,与参赌人员林观、蒋继荣、罗超广、兰培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荫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观、蒋继荣、罗超广、兰培生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检测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港口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港口区光坡镇光坡村委出具的证明二份,被告人潘荫鹏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荫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荫鹏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荫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荫鹏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潘荫鹏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荫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潘荫鹏的赌资人民币2,43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源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