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78-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