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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与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925号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程龙。被告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原告海宁市宏峰加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