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维彦与苗嵩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许维彦,个体。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嵩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南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周信,经理。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维彦与被告苗嵩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维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亮泽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