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93-2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固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8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扣划其银行存款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其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