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张东锋与郸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东锋;郸城县公安局;张雪山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郸行初字第10-1号原告:张东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奇,郸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郸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然,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雪山,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锋诉请撤销郸城县公安局2013年1月12日作出的郸公(胡)决字【2012】第10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相关事宜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赵文学审判员 张传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