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5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