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吉祥与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祥,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赵吉祥,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成国军,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祥与被告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吉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吉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国军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赵吉祥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