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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吉祥与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祥,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赵吉祥,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成国军,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祥与被告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吉祥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吉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国军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赵吉祥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