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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小双与唐勇、鄢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双,唐勇,鄢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双。被执行人:唐勇。被执行人:鄢春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1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勇、鄢春玲银行存款66000元至本院账户(账户名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17×××56;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