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t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