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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少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非法搜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非法搜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睢少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搜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搜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犯非法搜查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弟兄俩带着弹弓以找狗为名当天多次到潮庄镇李凤果村李一X家中,对李一X家前后两住宅的屋内、厕所、平房顶上等处进行非法搜查,两被告人又对李一X及其儿子李二X进行殴打、辱骂。而后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到李凤果村李三X家中,对其住宅进行强行搜查。经法医鉴定,李一X左上肢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协议书、指认搜查地点照片;证人李二X、张XX、杨XX、轩XX、李四X、刘XX、王XX证言;被害人李一X、李二X、李三X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共同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家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