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柳国利与李佳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利,李佳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柳国利,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代理人刘伟,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丽,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利与被告李佳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利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柳国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煜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搜索“”